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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副科级“马扎”支书与村民互殴致对方轻伤

时间:2023-01-30     作者:虎林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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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讯(记者 虎林)1月26日,“周律师说法”发布《“不服!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拘留我无效!”法院:程序违法,撤销》一文,引起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金岭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刘长裕(享受临淄区副科级待遇)与某男子毕某互殴,造成毕某轻伤、刘长裕轻微伤的后果。公安机关未经集体讨论,即作出“对村民毕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最终,法院认定该案符合上述情形,遂作出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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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庭经调查认定了副科级村支书刘长裕以马扎子砸人致轻伤的事实,并在该案判决书中首次披露,依此被称为“马扎书记”。


金岭六村的“大家长”刘长裕.jpg


官方网站显示,金岭六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刘长裕系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并担任淄博裕鑫养殖有限公司(吊销)、淄博临淄六畜养猪专业合作社(注销)、淄博临淄新鑫养猪专业合作社、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系临淄区2022年度“十佳最美退役军人”,可见其在石化经济强市、齐鲁石化驻地临淄区具有非同一般的经济实力。

对于评论区专业人士评论,故意伤害他人经鉴定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颜超认为,故意伤害导致轻伤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家庭琐事,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虽然行为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伤已经达到轻伤程度,但是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已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新中华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到副科级村支书刘长裕其他有关该事件的判决裁决文书,或未追究刘长裕刑事责任。

中共临淄区纪委机关、中共临淄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  建立有错无为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对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免职:其中第二条为“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临淄区政府官网亦未检索到其有关处理处分记录。

大众日报大众网海报新闻2022年1月26日《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召开2021年度村居书记述职评议会》报道显示,刘长裕此时仍担任村支部书记,验证了“或未追究刘长裕刑事责任”的猜测。

关于“副科级村支书”,是根据2021年淄博市临淄区研究出台《关于评选优秀村居党组织书记享受副科级待遇的实施意见》,重点从优秀村居党组织书记中专项选拔人员享受副科级待遇,激发全区村居党组织书记干事创业、争创一流的奋斗精神,锻造引领乡村振兴的“头雁”队伍。

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行终75号


记者:虎林   编辑:张珺    责任编辑:曾子玉    统筹:张红河   编审:杜宏伟  通联:xinhuatop@163.com  监督电话:18600170631


附原文


“不服!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拘留我无效!”法院:程序违法,撤销


原创2023-01-26·周律师说法


山东淄博,农村男子毕某,与村里老支书刘某有矛盾,已年过六十的刘某当过多年的村支书,人脉极广,每次一见到毕某,就会“教训”他。

2019年8月31日下午5点多钟,两人在某超市里偶然相遇,毫不意外,双方再次发生了争执。

据超市内和门口处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5点35分时,两人在超市内相遇后,当即发生了争吵和争执,争执中,男子毕某被刘某推到了超市门口。

随后,毕某转身离开,1分钟后,毕某返回,此时,他一手拿着一把西瓜刀,一手拿着一根铁棒,见到刘某后,抡起手中的铁棒,就向其挥舞过去。

刘某见状,并不示弱,就地拿起一个凳子就还击,与毕某打斗了起来。

两人的打斗声,惊动了周围的邻居,有人打电话报了警,随后,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开,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公安机关接警后,于当天下午6点30分左右到达现场,调取了超市内外监控录像,扣押了双方打斗的工具西瓜刀、铁棒和凳子。

随后安排两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老支书刘某身上的伤情为轻微伤,毕某身上的伤情为轻伤。

随后,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调查结束后,于2019年12月3日,对男子毕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行终75号。】


面对这个处理结果,男子毕某满腹委屈,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极不公平,双方打架,自己受到的是轻伤,对方只是轻微伤,自己的伤明显比对方重。

毕某认为,当天两人打架,虽然自己手持西瓜刀和铁棒,但自己并没有真砍,为自己壮胆和吓唬对方的成分居多,而对方下手时,却并未留情。

到最后,自己却受到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经过3个月的思想斗争、内心反复挣扎后,男子毕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


2020年3月9日,毕某向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不久,行政复议结果下达,但却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毕某仍不服,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资料,一连咨询了好几个律师,但是得到的答复,几乎如出一辙:你这个案子翻盘的可能性很小!

后来,经过一个专业人士的介绍,毕某聘请了一名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打刁钻疑难官司的某著名律师。

初接手案件时,该律师没有多说什么,只是答复说他会尽力而为。

没有想到的是,接下来,他却化腐朽为神奇,硬生生地把一盘死棋,给走活了。


该律师经过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反复研究后,发现了一个大多数人都忽略掉了的重要细节,抓住了公安机关一处程序上的致命漏洞,精准出击,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其主要内容为:

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除了应当遵守特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本案两人打架,双方各有受伤,其中毕某为轻伤,刘某为轻微伤,属于案情复杂。

同时,公安机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毕某有“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的情形,对毕某进行了从重处罚,给予其“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

但是,本案却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对毕某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按以上规定,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律程序。

3、综上两点,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作出答辩称:

1、本案案情简单,清晰明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不复杂,不属于案情“情节复杂”的情形。

2、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但是,对于什么是“情节复杂”,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工作中,“情节复杂”,应该理解为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违法人数众多、违法事实难以查清、证据难以搜集,以及因上述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等”情形。

本案明显没有以上情形,因而本案不属于情节复杂,应当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因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3、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即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属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除了应当遵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案毕某,持铁棍和西瓜刀与刘某打斗,二人均受伤,其中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毕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因此本案属于“情节较为复杂”。

同时,公安机关认定毕某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对其从重,给予了“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属于应当由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本案被告公安机关,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其负责人的集体讨论,故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人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下达后,公安机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公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虽然事实认定清楚,但对本案“情节较为复杂”的认定,是错误的,同时适用法律方面,也是错误的。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受理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理后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对毕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但是,本案公安机关,对法律规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提供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以上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律师说法

一、本案被公安机关遗漏掉的一环,成了其处罚程序上的“硬伤”,从而导致败诉,再次表明,行政处罚,必须重视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严格依法执法,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但要求事实清楚,还要求程序合法。

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处罚的程序正确,比起实体来说,更让人看得见,感受更明确,其重要性更为突出。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于公民的处罚,执法机关首先应当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公民,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这起打架纠纷的处理,实体上是否公平,暂且不提,但是,其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明显遗漏了一个重要的程序,即本案给予毕某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属于较重的处罚,应当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而正是这个被其遗漏掉的程序,因为缺少这一环,构成了行政处罚严重程序违法。


二、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实体正义。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于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细节决定成败,对于本案,面对如今败诉的后果,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当初如果细心一点,把程序走实,就不会留下这个明显的程序漏洞。

本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最后判决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三、为了追求程序正义,有时候可能会牺牲实体正义,放过可能的违法行为,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值得。

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时候可能会因为行政机关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违法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这种情形,有人提出,这样做,明显是放纵违法行为。

但是,放过一个违法的人,天塌不下来,而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对个人来说,是天大的事,动摇的是他对法治的信仰,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源。

“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则。

当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可能损害当事人正当权利时,应当依法作出该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

行政执法活动,在注重程序正义、追求程序合法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嫌疑人。

但是,“程序合法”,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对于法治目标的真正实现,是值得的。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完全值得的。

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法院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放过了对毕某个人的这次行政处罚。

但是,这却促使公安机关加强了对程序合法的认识,使其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执法,注重程序,意义更重大。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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