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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厂房遭强拆被法院判定“行政行为违法”原地建起3栋大楼时间:2024-03-27 新京报记者 张建 图/受访者供图 发展民营经济是推动市场经济的重要一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强调要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然而,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企业家杨坤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临沂市兰山区个别基层单位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将其企业厂房进行强拆,又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进行违规开发建设,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早在2019年4月,杨坤将当地相关单位诉至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认定,相关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然而,时至今日,遭遇违法强拆的杨坤依旧未得到较为合理的赔偿。 两审法院判决当地街道办违法强拆 杨坤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多年前,自己在临沂经营一家工厂,厂区位于该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原南坊街道,以下简称“柳青街道”)属地的岳家坞村西安路和孝河路交会处,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于2008年9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为2034年2月7日。 2018年7月4日,柳青街道办事处为建设临沂市政府统一规划的相关建筑,在没有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对杨坤的厂区进行了拆除。 杨坤的土地使用证显示,使用权终止时间为2034年2月7日。 这让杨坤损失惨重,“当时我这个工厂正在做吸塑广告,厂内有一些贵重设备,仓库里放了很多成品、半成品。最终,都因为遭遇强拆,导致很多东西损毁,被埋在废墟之中。”杨坤告诉记者,强拆发生前,她从未收到过任何有关拆迁的书面通知或征收公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杨坤将柳青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 根据2019年4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区法院”)发布的行政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审理查明,原告杨坤于2008年9月19日取得在兰山区南坊镇岳家坞村面积为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地块建有厂房。2018年7月4日,被告柳青街道办所属的城管执法中队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杨坤厂区予以强制拆除。杨坤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以“系政府拆迁、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杨坤提起本案诉讼。 新京报记者通过梳理兰山区法院判决发现,该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分别为涉案厂房是否由被告实施强拆,即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根据杨坤提供的证据,结合上述规定中确定的属地管理原则,能够认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隶属于柳青街道办的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实施,故柳青街道办系本案“适格”被告,其应当就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柳青街道办未提供其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最终,兰山区法院判决确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柳青街道强制拆除原告杨坤位于柳青街道岳坞村的厂区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后,柳青办事处提起上诉,2019年8月2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街道办在强拆后的土地上施工建房 让杨坤没想到的是,在判决书下达后,柳青街道办的违法行为不仅没受到惩处,反而愈演愈烈,该街道办竟然在强拆后的土地上施工建房。 2020年1月16日,杨坤在上述土地上看到,已经开始施工。“土地证在我手里,没有我的签字、不销户的话,这个工程肯定办不出相关证件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柳青街道办无疑是二次违法。”杨坤告诉记者,现在三栋新建楼已经基本完工,经临沂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落实,该项目规划建设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 根据相关影像材料显示,当时的柳青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刘剑表示:“我们在没有土地手续的前提下进行了施工,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也作了暂停施工的决定。”可据杨坤反映,事实上该项目后续又开始施工,她多次制止无果。直至现在,三栋楼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杨坤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宗地图。 杨坤称,其被强拆的土地上已建成三栋黄褐色建筑。 杨坤提出了恢复原状、赔偿等诉求,经过多处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于2023年9月给杨坤的答复中称,南坊二期柳青街道岳家坞村西安路与孝河路交会处临兰国用(2008)第001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拆除问题,兰山区法院、临沂中院生效行政判决书确认行政行为的主体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柳青街道办。杨坤所主张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诉求,由法院认定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并已认定柳青街道办强行拆除杨坤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对于杨坤提出的纠正违法、恢复原状的请求于法无据。 对于赔偿问题,据上述答复内容,兰山区柳青街道办决定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合计约78.82万元,土地使用权面积4000平方米评估之后总地价约134.4万元,总计约213万元。 对此,杨坤认为,“这与其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我好端端的企业厂房被强拆,直接建起三栋楼,仅高层居民楼就有两栋,到现在只给我这么点儿所谓的‘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有银律师表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当事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而不仅仅是补偿。”目前,根据北京铭仁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结果显示,杨坤损失资产数额约为1.11亿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市场价值损失、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物附属设施设备损失等方面。 北京铭仁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此外,王有银律师指出,从目前情况来看,杨坤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法律理论,该宗地上后续建成的其他相关建筑不可能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建议当地政府,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以免因后续建筑物办证等问题而损害更多人的权益。 据了解,杨坤再次提起诉讼。对此,3月21日,记者多次与柳青街道办取得联系,当天下午,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记者时称,已经将此情况汇报了领导,目前方案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遭遇违法强拆时该如何维权? 对此,王有银律师介绍,如果遇到违法强拆情况,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冷静、周全地保留证据。而后,就相关问题依法向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举报,如果仍得不到解决,则需要提起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违法单位恢复原赔偿损失,或者直接要求赔偿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应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王有银律师进一步介绍,在因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常有“行政相对人”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房屋原状为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时,要优先考虑判决行政机关恢复房屋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才可判决行政机关支付特定数额的赔偿金或交付特定的安置房。此外,还应该依照规定处理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被违法拆除的房屋,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够恢复原状”?对此,山东高法明确指出,一般而言,需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考虑将被拆房屋恢复原状:合法,一是被拆除的房屋为合法建筑,二是房屋所在地块没有改变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合理,指经济上合理,即恢复原状不需付出过高成本;可行,即恢复原状在技术上具备可能性。审判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例。 那么,不能恢复原状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山东高法指出,房屋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通过四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一是评估;二是参照相邻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赔偿数额;三是走访询价;四是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屋内动产等相关项目的赔偿数额。实践中,上述四种方法可以综合运用,确保行政机关赔偿数额不低于当事人依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安置补偿权益。 来源:新京报 记者:张建 原标题:《厂房遭强拆原地建起3栋楼,山东临沂一企业维权陷入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