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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滨州“株连十族”案或引发千万企业无处安身

时间:2022-11-24     作者:虎林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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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判断他‘可能’会强奸我,所以我就一加油门把他撞死了!”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当然,这是假设。

但是,别不信,山东滨州法院判决书,把“可能”发生的事作为判决依据,就是这逻辑!


如果你家门口的大润发、华联超市突然关门了,原因是该商超多次因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急保障、计量标准、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被有关部门处罚,尽管商超接受处罚并整改合规,但是该商超系租用他人房产,“不良资本人”想借此机会敲企业竹杠,以“被多部门行政处罚、违反合同签订目的”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请终止租赁合同,以此要挟企业达到不可告人目的,而法院最终“为虎作伥”,终审判决予以支持解除租赁合同。

无奈,企业只得卷铺盖走人。

别不信,这事,山东滨州法院干了!


重磅!山东滨州“株连十族”案或引发千万企业无处安身


新中华报新闻观察员 虎林


近日,山东滨州的冯开(化名,下同)先生向媒体反映,他从滨州亿丰商贸公司租赁两个加油站,一次性付清了全周期租金1060万元,依法独立经营。其中一个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被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处罚两次,他也按照要求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而另一加油站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但是,滨州市、滨城区两级人民法院却判令将两个加油站一同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法院将冯开经营的与本案无关的“案外加油站”(并非从亿丰商贸公司租赁)销售伪劣产品被查处列入判决依据,成为全国首创“株连十族”枉法裁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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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靠“丰富联想”张冠李戴“株连十族”枉法判案显失公允


2021年7月,冯开租赁滨州亿丰商贸公司的两个加油站,租赁截止日是2027年7月。冯开按照约定向滨州亿丰商贸公司支付了全周期、全额租金1060万元,独立经营两个加油站(第二和第六加油站)。

2022年1月,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向滨城区法院起诉冯开,要求解除2021年7月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协议书》,滨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该租赁协议,理由如下:

1、第六加油站因“超标或者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油气回收装置长期损坏,无法启用,属于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被当地生态环境局两次要求整改并处以罚款;“未如实记录员工教育情况、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频次不足”、“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与实际不符”被当地应急管理局两次处以罚款处罚。第六加油站累计共四次被处罚。

2、冯开实际控制的博兴现代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博兴的加油站被行政处罚,以及冯开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博兴公安刑事拘留。

冯开认为,上述第六加油站四次被行政处罚,均系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轻微违法,仅仅受到整改或者罚款的处罚,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足以影响本案租赁合同的成立和执行。

第二加油站未有任何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记录,却被“株连九族”,被法院判决一并解除租赁协议,法理不通。

冯开一再强调,上述位于博兴的加油站,并非从滨州亿丰商贸公司租赁经营,与本案合同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且已经处理完毕,其本人也没有被继续羁押,并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成立和执行,却被法院“联想”为“可能”会“损害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利益”,作为判决解除租赁协议的“依据”,真可谓“株连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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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嫌故意混淆、偷换“租赁合同目的”概念,靠“联想”来“推算”他人履约能力


终审判决书表明:“本院认为,冯开租赁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加油站并进行合法经营系合同签订目的,冯开违法经营行为显然违反合同签订目的,冯开以其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表明其不能依法依约履行涉案合同,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因冯开未进行合法经营,已经或可能损害滨州亿丰商贸公司的利益而享有对涉案租赁合同的解除权,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可见,法官将上述冯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论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想”“推算”为“冯开违反合同签订目的、不能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已经或可能损害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利益”,从而“推定”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对租赁合同有“一票解除权”。

不难理解,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方取得加油站经营权、收益权,出租方取得租金收入,该“合同目的”已“完全达成”,冯开已付清全周期租金,其行政处罚行为并未导致出租方收取的租金减少、受损,冯开“损害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利益”没有可能,致于未来“可能”损害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利益,更是“胡乱联想”,没有实际意义,更不能将其列入评判依据。同时,冯开已经将全周期租金完全付清,其履行涉案合同义务已经完结,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法院认定“冯开已经损害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利益”,但是没有调查清楚冯开已经损害了滨州亿丰商贸公司哪些利益、多少利益,且没有列举证据,仅仅凭空想象,如同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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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官不懂法,是法院涉嫌故意滥用民法典第一编“基本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冯开租赁的滨城区第六加油站因违法经营多次受到行政处罚,适用《民法典》第一编基本原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山东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谷新杰表示,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协议,有滥用司法裁量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载明,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关于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明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共五条,不赘述),根据上述《法释》规定,一审法院以《民法典》第一编“基本原则”第八条、第九条判决,显而易见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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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期特邀  山东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新杰


行政处罚“破”租赁合同,这口子不能随便开!


山东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谷新杰认为,租赁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关系,不附带任何条件。行政处罚是当事人或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监督处罚及改正的措施,如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不得将此作为民事判决的依据。

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法治体系下,没有哪一家企业能保证100%不触犯行政法规而被处罚。如果被行政处罚后就被法院以“因违反租赁合同中的‘合法经营’条款”为由,判决终止租赁合同、“依法”强制企业“搬家挪窝”,那么,未来或将引发数以千万计的企业无处安身。

这,或许就是一场灾难。那简直是一定的!

若因受行政处罚而被判决终止租赁合同,大量企业将成“孤魂野鬼”,职工面临突然失业,徒增不社会稳定因素。


行政处罚“破”租赁合同,这口子不能随便开!

谁开谁负责!


据冯开反映,目前,此案正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中,期待山东高院依法纠错,维护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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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6民终2390号     声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原创者所有。


记者:虎林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  编辑:曾子玉    校对:张珺   统筹:张红河   编审:杜宏伟   通联:xzhbzbs@126.com  监督电话: 18600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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