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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宏伟:爱国教育,若不依法履责,或被问责、处分时间:2023-11-14 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讯(记者 孙俊玲)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近日,山东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心秘书长接受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网采访时表示,这是《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杜宏伟表示,近期申请加入“山东爱国教育共同体”的单位数量明显增多,或与《爱国主义教育法》即将施行有关。 临近年底,“山东爱国教育共同体”成员单位均表示,将按照法律要求,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2024年度干部职工教育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于2024年1月1日举行。其中规定,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教育计划。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该法还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据了解,“山东爱国教育共同体”是山东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心爱国教育共同体之简称,按照《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发〔2019〕45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有关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共同体主发起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山东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心、新中华报社爱国主义教育中心,由山东省各机关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以及海内外致力于中华爱国主义教育事业,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各界人士共同组成。 共同体设立理事会,定位于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协作协同组织,系公益性、专业性爱国教育资源共享共建平台,系松散型合作组织,不收取会费,不刻制印章,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民事责任由主发起单位山东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中心承担。 共同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广泛团结爱国主义教育专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爱国人士,搭建爱国教育基地共建平台、资讯交流平台、资源共享平台。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 记者:孙俊玲 编辑:李岳 编审:臧振瑞 总编审:杜宏伟 监督电话:18600170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