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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异议”应何时提出?江苏一2.3亿建设项目招标异议处理引发争议

时间:2023-09-17     作者:周奎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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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以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为由,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我公司将招标代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向当地的住建局招标办投诉,依旧被驳回。”


近日,江苏省的民营企业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建工”)项目经理蒋建国讲述了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遭遇的一起招投标“闹心事”。


数次提出异议被驳回


中科建工投诉的项目是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投资成立的国资企业连云港瑞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新建年产2800台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生产线项目,该项目仅生产线施工这一项,就投入达到了2.35亿元资金。


2023年3月13日,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委托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信德”)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包括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化三建”)在内的25家投标单位参与的此次招投标活动。


根据招标公告显示,此次投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投标,按照“均值入围法”确定中标人。2023年4月11日,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定标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候选人排名,分别为:中化三建、中科建工、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标结果显示拟中标人为中化三建。


公示中还特别注明公示期自2023年04月11日起至2023年04月14日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公示期满对定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发布中标公告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2023年4月13日17时50分,在定标结果公示期内,中科建工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4月14日,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德作出答复意见,认为中科建工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对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异议,应在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评标结果公示期自2023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07日止,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异议,视同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因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中科建工的异议事项不成立。


4月14日当天,中科建工第二次通过“连云港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再次提出异议,4月17日,江苏信德通过交易系统给予回复。该回复称:中科建工“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8.5.1条款中异议提出的时间规定,异议、投诉时执行苏建规字〔2016〕4号、苏建规字〔2017〕1号文及连建发〔2018〕96号文,其中第五项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按照以上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科建工认为,2023年4月4日,该项目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中,只是公布了七家定标候选人,并没有公布中标候选人。而且,在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评标结果和定标结果中,均载明了提出异议的期限。中科建工提出的异议时间在定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范围内,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我公司是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的该项目定标结果公示时提出的异议,而且也完全是在公示中要求的时间内提出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给予受理和正面回答。”中科建工项目经理蒋建国认为,现在招标代理公司作出的不予受理异议回复,这是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强行剥夺了投标人的异议权。


对异议提出时间各执一词


那么,中科建工在该项目的定标结果公示期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呢?8月31日,负责此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江苏信德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陈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规定,在评标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的,在定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不能提出异议,所以才会驳回。


当记者提出在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的评定分离模块中的定标结果公示中有关于提出异议的表述,陈惠称:“这是系统生成的,这条提出异议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只负责填写信息,这是平台里自带的,所有的招投标都是这样写的。”


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诉咨询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中公布的关于招投标项目信息的资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不存在平台自带信息的情况。


《法治周末》记者仔细查阅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文件中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案第二分项定标之(三)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明确载明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两次提出异议没有被受理的情况下,4月21日,中科建工以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以及招标代理公司不予受理异议等事项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进行了投诉。


5月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向连云港市招标投标协会提交《争议评议专家抽取申请表》,申请抽取招标文件制定、法律、监管单位等领域的5名资深专家提供异议和投诉方面的咨询论证服务。5月5日下午,经专家评审组意见评议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异议答复书》《不予受理异议事项通知书》等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投诉理由不成立。


按照法定程序,中科建工向赣榆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7月26日下午,赣榆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召集中科建工和赣榆区住建局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


在听证会现场,中科建工方面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提供的《专家评审会签到簿》上,以上5名专家评审的项目为另外一个项目,而且评审的时间也令人怀疑。


而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最终的专家评审意见,与中科建工投诉事项一致,足以证明专家评审意见就是对案涉投诉事项的专家评审。


那么,这份专家评审会签到簿中的5名专家是否对中科建工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评审呢?


8月31日,《法治周末》记者拨打了签到簿上的一位姓程专家的电话,他表示签到簿和评审意见上的签字是他自己的,至于对5月5日下午是否参加两场评审以及评审内容的具体情况,他表示“时间太久,想不起来了。”


做好异议处理是解决纠纷手段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 号)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以及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根据该项目2023年4月4日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以及评标情况等内容;2023年4月11日发布的定标结果公示,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及拟中标人等内容。


上述公示信息表明,国家发改委令第10 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在本项目中分两次进行公示,显然,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与“定标结果公示”都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投标人享有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该项目投标人中科建工在2023年4月13日17时50分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显然属于法律法规赋予的异议权。


针对此问题,一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咨询专家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为保障依法招标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在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保障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权,做好异议处理、掌握异议处理要点,是解决招投标采购过程异议与纠纷的必要手段。”上述专家认为,“如果项目明确公示提出异议的时间范围,投标人或有利益相关联的单位提出异议事项,那么,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该依法受理并作出积极处理。”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23年7月11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专项治理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到2023年11月30日结束。


此次专项治理重点是针对企业反映强烈是否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是否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以及是否存在监管执法机制有明显短板等四种情形。


其中,在治理是否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方面,提出重点核查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等现象。


《通知》中指出,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行政复议听证之后,8月1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以“投诉处理决定书存在瑕疵”为由主动撤销赣建决字〔202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随后,8月22日,赣榆区住建局重新作出赣建决字〔2023〕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针对赣榆区住建局重新作出赣建决字〔2023〕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9月7日,中科建工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之前的8月1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情况复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下发延期作出复议的通知。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记者:周奎  编辑:臧振瑞  编审:张宝忠  总编审:杜宏伟  监督电话:18600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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