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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顶风行政”红头文件首度曝光 被举报12年后官宣“作废”

时间:2023-07-21     作者:虎林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原创】


内容概要

山东省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红头文件(日房委办函字[2006]11号)明显违反国家部委、山东省政府明文规定,被群众持续举报12年之久,最终于2018年4月“宣布撤销、作废”,文件号为“日住房办字[2018]7号”。

近日,这两份文件首度公开曝光。

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案件,经当地法院审了再审,至今仍没完没了。


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撤销文件.jpg


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记者 虎林)日照市住房办将日照金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经建成的“普通商品房产”项目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企业集资建房)”建设项目,违规批文,向房产开发企业——日照金海公司“输送”经适房“政策红利”,下发“红头文件”支持金海公司“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

日照市住房办下属单位干部(后升任单位法人代表)田峰,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倒卖国家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严重扰乱日照房地产市场秩序,至今未被查处。


日房委办函字[2006]11号.jpg



该文件2006年批复,2018年撤销、作废。这“一批一废”,巧妙地“套取”了省政府(鲁政办发〔2004〕93号)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政策“红利”,涉嫌违规为日照金海公司“输送”重大利益。


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jpg



违规将“经适房”职工集资建房单套面积突破“红线”并翻倍


6月10日,日照张女士向媒体提供的一份“日房委办函字[2006]11号文件”影印件显示:2006年5月,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日照金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申请》,同意该公司以职工集资名义建房,建筑面积12700平米,106户。以此计算,户均面积119.8平米。

这一数据,与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明文规定形成“鲜明冲突”,反差太大。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jpg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93号)明文要求,“经济适用房户型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0平方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jpg



不难判断,2004年5月发布的“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和2004年11月发布的“鲁政办发〔2004〕93号”文件,对2006年5月日照市住房办发布的“日房委办函字[2006]11号”红头文件,似乎没有起到任何约束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日照金海苑小区《不动产证》上信息显示,该住宅房屋2005年建成,建筑面积为163.66平米。

可见,日照市住房办明知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单套面积有“严格红线”限制,却无视此规定、“明文”故意突破面积限制,擅自将单套面积从60-80平米“翻倍”扩大至119.8-163.66平米。

如此明显违反国家部委、省政府明文规定的红头文件,居然光明正大“诞生”,实在“反常”“罕见”。其背后有没有故事,有待日照市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调查。

对于已经按照普通商品房建设、建成的住宅楼房(2004年10月交付),户型建筑面积已难以更改,日照市住房办却下发红头文件,“硬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政策文件,要求按照“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标准”建成户型119.8平米,对开发商金海公司确实是不小的挑战。


以经适房(职工集资建房)名义“套取”省政府政策红利,变相为企业“输送”重大利益


日住房办字〔2018〕7号文件显示:“根据群众反映,经调查核实,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集资建房政策条件。根据日建党字〔2018〕19号文件要求,撤销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5月16日下达的《关于对日照市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申请的批复》(日房委办函字〔2006〕11号)文件。原日房委办函字〔2006〕11号文件自本撤销决定下发之日起作废。”

上文“不符合集资建房政策条件”中,所指的“政策”是什么政策?

经查,山东省政府鲁政办发〔2004〕9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文件要求“要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50%摊入房价,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

该文件要求,“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批。经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可见,经济适用房(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除可享受“土地由政府划拨供应”政策红利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政府承担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50%”等诸多“便宜”可占。


日照市住房办下属单位干部田峰利用职务影响,主导倒卖企业职工集资房


田峰,原日照市住房办下属日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干部,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升任日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会委员会全资公司——日照市环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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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田峰担任日照市人防物业服务公司(现更名为日照市人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

上述由田峰担任法人的公司,目前均系日照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党员引领,全员代言—— 日照市人防资产集团点燃发展新动力_灯塔-日照先锋_副本1.jpg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东民一初字第1883号”“(2015)东民一初字第322号”等多份《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自2007年以来,田峰主导实施了“倒卖日照金海苑企业职工集资房”行为,多起诉讼案件一直延续至今仍未了结。

上述《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并认定了下述事实:2007年6月,田峰与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日照新兴房地产公司签署《金海苑小区1#住在楼预定协议》,约定田峰按照总价款的30%,先支付310万元,预定1#楼尚未销售的20套住宅,且在50日内支付其余款项约723万元。该购房协议标的总额合计约为1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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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还约定,田峰在缴纳上述310万元首付款后,可以对外销售该楼,售楼款作为田峰的购楼款,缴至新兴房地产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协议明确显示,田峰预定20套住宅楼的目的,是用于“销售”。


日照市住房办“顶风而上”,逆向行政“一路绿灯”耐人寻味


日房委办函[2006]11号文发文日期为2006年5月16日。2006年8月14日,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全面清查“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通知》明确要求,“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通知》要求,“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

最后,《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通知》要求的“追究责任人、单位领导责任”“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非常明确的要求,在日照“形同虚设”,该《通知》成为一纸空文。


2016日照市城改办副主任、住房办主任 厉建伟.jpg


日房委办函[2006]11号文显示,该文件签发人为“厉建伟”。据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信息,厉建伟任日照市城改办副主任、住房办主任。

一份《2019 年度原日照市住房委员会部门决算》显示,1992年3月,日照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成立;2002 年,变更为日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该办公室并入日照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至今,为副处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评论员点评

山东省政府“鲁政办发〔2004〕93号”文件明确指出,实施“安居工程”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文件要求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康居住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但是,日照市相关部门将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锁藏于橱柜”,把应当【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持之以恒”坚持拖延12年。若不是背后有“猫腻”,就是严重的脱离群众、不担当不作为,希望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倒查20年,将混入党员、干部队伍的“混子”“拎出来,遛一遛”,以惩前毖后,治病救党。

本案进展情况,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将继续追踪报道。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 记者:虎林 编辑:臧振瑞  编审:张宝忠  总编审:杜宏伟  监督电话:18600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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