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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被剥夺异议权的招投标项目时间:2023-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然而,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时,招标代理机构竟故意曲解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提出异议的投标人“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为由,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在投标人将招标代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向当地的住建局招标办投诉后,竟然被驳回投诉。 这一怪事发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连云港瑞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800台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生产线项目由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赣经开审备〔2022〕45号)批准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2023年3月13日,该项目在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委托江苏信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信德”)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的厂房、仓库、综合楼及室外附属等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为23596.035677万元,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看到这份招标公告后,包括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化三建”)和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建工”)在内的25家投标单位参与的此次招投标活动。经过入围、评标、定标等多项程序后,2023年4月11日,连云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定标结果公示,拟中标人为中化三建。中标候选人排名分别为中化三建、中科建工、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此外,在定标结果公示中还注明本公示期自2023年04月11日起至2023年04月14日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公示期满对定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发布中标公告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据知情人反映,2023年4月13日17时50分,在公示期限范围内,中科建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向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德提出了异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定标结果公示规定的时间。 然而,2023年4月14日,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德不顾自己发布的公示通知中“可提出异议”的规定,作出答复意见,认为中科建工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对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异议,应在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自2023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07日止,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异议,视同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最终,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中科建工的异议事项不成立。 2023年4月14日,中科建工第二次通过“连云港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再次提出异议,招标代理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交易系统给予回复,以异议人中科建工“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有关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2023年4月21日,中科建工以“新建年产2800台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生产线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以及招标代理公司不予受理异议等事项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投诉。
该局受理投诉后,就投诉事项查阅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于2022年5月17日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经专家评议认为,投诉人中科建工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内提出有关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当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赣建决字(2023)第3号),决定驳回投诉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招标代理公司作出的不予受理异议回复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驳回投诉决定中,均认为中科建工未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内提出有关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但是,中科建工认为,这是在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强行被剥夺了异议权。况且江苏信德在定标结果公示中还注明本公示期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在中科建工提出异议时又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其做法自行矛盾。 中科建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此外,根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8.5.1条款中异议提出的时间规定,异议、投诉时执行苏建规字〔2016〕4号、苏建规字〔2017〕1号文及连建发〔2018〕96号文,其中第五项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2023年4月4日,该项目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中,只是公布了七家定标候选人,根本没有公布中标候选人。中科建工认为,由于无法确认七家定标候选人最终是哪家单位中标,无法提出异议。“总不能对这七家定标候选人全部提出异议吧?这也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关于提出异议的规定要求。” 2023年4月11日,该项目定标结果公示中,公布了中标候选人的名称,而且公示期限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4日止。在2023年4月13日17时50分,中科建工提出的异议时间均在公示期限范围内,是符合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招投标领域专业人士认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作出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判断,如评标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者无法自行纠正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招投标领域专业人士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和主管的住建招标监督部门曲解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异议,涉嫌剥夺投标人的异议权,必须予以纠正,并建议对此次招投标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022年9月7日,由江苏省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等11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提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可以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打造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2023年4月26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集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其中对投标人通过行贿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中标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通过不正当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的均纳入线索征集范围。 对于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信德作出不予受理异议的行为以及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驳回投诉人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的决定,中科建工认为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建筑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该公司决定将继续反映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记者将就此事继续跟踪采访。(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