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街办副书记微信回复村民“你整天背后捅刀子”

作者: 靳民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 【 原创 】 2023-07-31


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讯(记者 靳民)山东潍坊一街办副书记在微信中怒怼村民:“你整天背后捅刀子,咱交情尽了”。微信记录时间是2022年8月30日18:17分。

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郭家村多位民上访反映棚改安置房“未验收即入住、地面下沉5厘米、轴顶板浇筑疏松不密实、墙体表面裂缝”等诸多问题。

再审申请人王某平不服“被行政拘留七日”行政处罚一审、二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棚改房工程质量差、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入住屡被举报

    

一份山东智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表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郭家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潍坊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潍坊市坊子区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开发建设。公开信息平台显示,该公司是潍坊市和坊子区股份制国有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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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坊子分局》“坊自公开告字〔2022〕第31号”文件显示,“郭家村安置区棚改项目正处于组织验收资料准备阶段,17号楼尚未进行规划竣工验收”,落款时间是2022年4月28日。




一份《潍坊市坊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坊建公开告〔2022〕第5号”文件显示,“郭家村安置区暂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落款时间是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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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意见书》显示,“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均未打钩备案,只有“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显示打钩。最后落款时间是2022年9月16日。


郭家安置区棚改项目(东区一期)17#住宅楼.jpg


事实上,郭家村安置区棚改项目,已经于2021年5月份交付钥匙入住,至今未通过工程质量合格验收。

可见,群众反映“未合格验收就入住”问题,属实。

再审申请人王某平提供的图片和视频材料显示,其自家房顶存在疏松掉渣、墙体裂缝、地面下沉等诸多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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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智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表明,再审申请人王某平反映的房屋,存在轴顶板局部存在质量施工浇筑不密实、疏松问题和墙体表面裂缝问题。


督办函 市人大: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鉴定中心:下沉5厘米_副本1.jpg


一份坊子区信访局盖章的《来访事项督办函》显示,该小区另一户(郭某生)家里,经凤凰街道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地面下沉5厘米”。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表示,他们都去坊子区信访部门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根据领导安排,因反映的都是同样的问题,予以“并案调处、督办”。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平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上访事由正当。

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认为房子质量太差,不敢住,提出退房或换房要求,与开发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从此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


凤凰街道两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两次被“撤销”

    

在同一个地方绊倒两次的人,不是傻,就是瞎。

凤凰街道在同一项工作中,被否决两次,不是故意,就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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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坊信访复字〔2022〕41号)显示:“经复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凤凰街道办事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辩。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落款时间是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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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坊信访复字〔2022〕68号)仍是“未在规定时间内答辩而撤销”,下面的落款时间是2022年8月24日。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凤凰街道办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各种繁杂事务肯定不少,但也不至于“连续两次忘记”区信访局组织的“信访答辩工作”。是忘记答辩,还是不便答辩、领导不让答辩、故意不答辩、无法答辩,难免让人生疑。

凤凰街道对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漠视、推诿、敷衍、拖延,更体现在党工委副书记李清华给信访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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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整天背后捅刀子,咱交情尽了”。

这是2022年8月30日18:17分,凤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李清华与再审申请人王某平的聊天记录。这个时间,应该是十分清醒的,不应该是酒后“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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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子区政府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凤凰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确有一位“李清华”,负责牵头双招双引工作,分管政法、信访、社会稳定、司法调解、武装等方面的工作。

李清华副书记言外之意明确: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这次去省信访局上访,是对他和他所代表的基层党委、政府“背后捅刀子”;前面有“整天”二字,好像也不是一次“背后捅刀子”了;后面接着“咱交情尽了”,意味着“之前的交情清零”,“以后交情不再有”,从此“断交”。

在“你整天背后捅刀子”后面,附带一个网络表情符号,经“网语”对比查询,该符号直译为“衰”。

根据网络查询,表情“衰”在网络语言中有以下几个意思:第一表示“自己遇到了倒霉事,发给好友这个表情,说今天自己倒霉透了”;第二表示“与好友聊天知道对方遇到倒霉事,也可以发这个表情,表明理解对方的心情”;第三指“大多数聊天用于倒霉、很郁闷,是做事很不顺的代名词”。

2022年5月1日起,《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  

李清华作为一个分管政法、信访、社会稳定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不应该在刚刚实施119天的《信访工作条例》遗忘或抛在脑后。该《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提出工农革命军“六项注意”,其中一条就有“说话要和气”。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就提出,要“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

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毛泽东就提出了“说话要和气”和“房子的问题”。可见伟人高瞻远瞩,非常人所能及。

2022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要求巩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为民造福中让群众看到党员、干部作风的新改进、面貌的新变化。

李清华作为党的基层干部,其言行与党的优良传统和新时期党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差距甚远。


坊子区信访局与潍坊市政府、坊子公安分局、坊子区法院四部门“1:3”意见相反


潍坊市坊子区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鲁0704行初5号〕载明,坊子区信访局给法院出具《证明书》中,认定“王某平2022年8月25日、8月31日两次到省信访局上访,均属越级信访,建议对王某平在信访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上述,坊子区信访局《证明书》中所言“越级上访”无疑是指“越过潍坊市”这一级。这与潍坊市政府、坊子区公安分局、坊子区人民法院意见明显矛盾,形成四部门“1:3”对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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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政府《答辩意见》〔(2023)鲁0704行初5号第14页第12行〕、坊子区公安分局《答辩意见》〔(2023)鲁0704行初5号第8页倒数第5行〕、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鲁0704行初5号第25页第2行〕,此三单位均表明再审申请人王某平“多次到坊子区、潍坊市信访部门上访”,明显是没有“越过潍坊市”这一级。




辨别“是否越级”并不难。

前述,坊子区信访局依法撤销了凤凰街道办事处的两个《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但是,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复查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坊子区信访局尽管两次撤销了凤凰街道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复查意见”,应当但没有“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将这一信息告知信访人,让其等候新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接待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坊子区信访局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告知信访人“等候新的处理意见”而未告知,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复核”而未告知。

坊子区信访局将该小区同一理由的其他同类信访案件“合并办理”。一份坊子区信访局盖章的《来访事项督办函》显示,该案“由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田民利同志接访”。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认为,这是代表潍坊市行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权力的有力证据。

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认为,既然潍坊市“本级”故意“推诿、敷衍、拖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潍坊市的“上一级”即省信访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其并未“越级”信访。

2022年8月25日,再审申请人王某平入住济南某宾馆,未去省信访局即被“劝返”;2022年8月31日,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过省信访局安检等候递交申请复核材料时,被凤凰街道“劝返”。

9月1日,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被坊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厅官辩护人”贺小电:越级信访,并不必然会产生违法、犯罪后果


素有“厅官辩护人”之称、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贺小电7月20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越级信访,并不会产生违法犯罪后果”。

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坊公凤行罚决字[2022]10177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嫌疑人王学平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是指“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把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7日至8月24日,原告王学平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多次到坊子区信访部门、潍坊市信访部门上访”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王学平实施了具体的“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等行为,恰恰证明原告王学平没有“越过潍坊市”。

《山东省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涉及“寻衅滋事”的十一项具体行为(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潍坊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并没有能证明再审申请人王某平违反了上述“寻衅滋事”十一项具体行为的任何一项。

山东省现代乡村发展咨询院乡村法治研究室主任张振华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王学平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无明确规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擅自认为王学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目前,再审申请人王某平不服行政处罚一审、二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来源:新中华报-中国红新闻 记者:靳民 编辑:臧振瑞  编审:张宝忠  总编审:杜宏伟  监督电话:1860017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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