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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时间:2022-06-14 鲁民〔2022〕27号 各市民政局: 为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省民政厅编制了《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和组织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修订完善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村民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各类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村务公开目录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其作为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好目录修订。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修订工作。要拓展和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梳理本地区落实各类强农惠农政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疫情防控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公开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纳入公开内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要明确公开时间,区分一般事项、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等,分类确定具体公开时间。要严格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村务公开一般应按照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具体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公布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等程序进行。积极通过村务公开栏、数字电视、手机APP、“灯塔-党建在线”等形式公开有关事项,不断拓宽公开渠道。要建立动态修订调整机制,在保持村务公开目录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严格目录落实。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抓好村务公开目录的有效实施,指导所辖行政村按照村务公开目录进行公开。要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不断提升村务公开质效。对涉及需要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内容,按规定保护个人隐私。要加强村务公开档案规范化管理,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村务公开的事项、讨论决定的相关会议记录、群众质询及答复等材料,方便查阅利用。要注重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妥善处理,依法给予答复。 四、加强组织领导。以县(市、区)为单位修订村务公开目录,是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确定的2022年改革任务。各市要组织各县(市、区)于9月底前完成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要求完成修订工作。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加强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工作的协调联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同的部分,要上下一致,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请各市民政局于10月20日前,将各县(市、区)修订后的村务公开目录报送省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附件: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 山东省民政厅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 一、村务公开内容 (一)制度类(9项) 1.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2.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办事指南; 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4.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5.村级议事协商制度; 6.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8.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9.其他。 (二)事务类(24项) 1.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2.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相关事项; 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成员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补选等情况; 4.村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 5.村民委员会岗位职责、成员分工情况; 6.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7.村民委员会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情况; 8.村民委员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及开展情况; 9.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1.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和范围; 12.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13.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4.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15.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16.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的实施情况; 17.涉及村民利益的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 19.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20.本村需要长期重点帮扶的人员及帮扶方案; 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22.红白理事会文明理事、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情况; 23.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事项、时间、地点、政府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工作经费等; 24.其他。 (三)财务类(14项) 1.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2.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6.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租赁、流转等情况;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9.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10.村集体资产运营、处置及收益情况; 1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1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13.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情况; 14.其他。 二、村务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在以上村务公开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公开程序。 三、村务公开时间 1.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公布; 2.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并接续公开,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公布; 3.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具体公开时间应在重大事项依法讨论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布。 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开时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村务公开形式 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的村务公开栏,采用醒目、简明、易懂、好记、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重新公布,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利用LED显示屏、广播、电视、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开,也可利用“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码上公开”“灯塔—党建在线”、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村民小组)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