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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西的成功实践时间:2020-04-2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是载入宪法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70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西也实施近70年,形成了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的多层次民族区域自治格局。这一发展历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西开花结果、茁壮成长的历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的历程,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团结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历程。我们要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的创造性、重要性和优越性,以新中国成立70年为新起点,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团结广西各族人民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根本的政治保证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体现在各方面。70年来,中共广西地方党组织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为完成党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经历了从社会主义革命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再到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始终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实现了历史性变革,广西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作为新时代广西发展的总目标总要求,把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作为广西改革发展的主线,加快推动开放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确保富民兴桂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
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建设稳固边疆 对广西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来说,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建设稳固边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基础和基本功能,是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所在。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近70年中,广西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建设稳固边疆。1951年8月广西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县级自治区,1955年8月改称龙胜各族自治县)成立,1952年12月建立了州级民族自治地方——桂西壮族自治州,1958年3月,成立了省级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至今全广西有12个自治县、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59个民族乡。11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有8个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92%以上。近70年来,广西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始终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级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在立法、干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作出有关决策部署时,尽量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推动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执行,确保民族自治地方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区域因素是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载体,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不是纯粹的、单一的某个民族的“聚居区”,或多或少都有汉族或者其他民族聚居。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亦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区域,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二者的统筹结合、相辅相成,共同托起民族区域的自治。作为全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始终积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族儿女世代和睦共处,谱写了各民族之间“三个离不开”的和谐乐章。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探索加快广西民族地区发展的新路子 近年来,广西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战略、东西部扶贫协作等重大机遇,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为首要任务,以教育、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着力点,以促进市场要素流动与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贯通为途径,走出了一条符合地区实际的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开放发展迈出坚实步伐、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改革创新硕果累累、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八桂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老、少、边、山、穷”的广西,经过70年的艰苦创业、接续奋斗,已一步步从贫困落后走向繁荣振兴、从偏远封闭走向开放前沿、从温饱不足走向全面小康,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昂首阔步迈入新时代。 坚持以先进文化为引领,大力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守好各族人民共有精神家园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近70年来,广西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立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充分发挥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守好各族人民共有精神家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自治区政府从2012年起组织开展“壮语文水平考试”,促进壮文推广使用的规范化;2018年5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先后翻译整理出版各少数民族古籍成果800多种,共计6000多万字;开展以壮族“三月三”为代表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庆祝活动;有序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目前,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名录49项、自治区级701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分别为49人和555人。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兴安灵渠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壮族霜降节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自治区已设立8个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区。通过实施文艺精品战略,一大批富有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桂风壮韵艺术精品屡获国家级奖项,广西民族文化不断走向世界。 坚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 广西生活着12个世居民族和其他44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38.92%,由多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达130多万个,尊重包容、以诚相待,是这些家庭和睦幸福的共同秘诀,也是广西70年民族团结进步的写照。各族人民共圆小康梦,收获幸福感。在我国唯一的仫佬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最近5年实现7万多人脱贫;唯一的毛南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贫困发生率已大幅下降;唯一的“土瑶”聚居区,越来越多的群众住进了新房……全区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5年来,全区从未发生涉及民族问题的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2010年,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建立并不断完善“一个系统”“两个信息资料库”“三支队伍”“四项制度”的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妥善处理了多起涉及民族因素可能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事件,有效维护了广西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族关系”是广西民众最满意的社会发展指标。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党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覆盖各个层级、规模庞大的党组织,并不断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贯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自治区主席、各自治县县长、各民族乡乡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都合理配备了民族干部,自治区人大、政协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比例依法配足。建设了一支跟党走、留得住,善于干事创业、关键时刻用得上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少数民族专业人才队伍也不断发展壮大,使党联系各族群众有了更为牢固的桥梁纽带。 (责任编辑 杜宏伟) |